[北京]关于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8]9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技能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做好本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科学人才观,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维护技能人才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对于维护首都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等工作情况。
(二)清理规范方法
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清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开展国家职业标准、行业标准、本市或企业标准鉴定活动情况。
2.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3.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清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审查考生鉴定资格条件;接收没有《办学许可证》或超出培训项目范围的机构集体报名;擅自更改鉴定试题的;不严格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违反考场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不符合要求;未经批准超出鉴定许可职业(工种)范围组织鉴定考核;跨省市异地鉴定等违规违纪活动。
4.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全面清理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
5.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冒领、骗取、乱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活动。
6.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强制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
7.按照本市有关收费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全面清理不按规定标注收取鉴定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
1.凡没有国家职业标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需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具体意见。
2.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各区县、各系统清理规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不认真按照规定进行清理,虚报、瞒报,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意见突出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清理规范报送材料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在对本地区、本系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本系统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截止2008年4月30日前)、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统筹研究进行调整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2008年6月16日前,各区县、各系统要完成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情况统计表》、《行业标准清理情况统计表》和《本市或企业标准清理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见附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我局在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凡没有国家职业标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的职业(工种),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各区县、各系统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本区县、本系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落实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各区县、各系统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的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为正确提出职业资格的处理意见和规范意见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对于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群众意见突出、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各区县、各系统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好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理解清理规范工作,支持清理规范工作,提高对各类违法违规职业资格活动的辨别能力。要妥善处理好归并、调整、取消的职业资格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联系人:王 飞
联系电话:63167914(传真)
电子邮箱:wangfei@bjld.gov.cn
附件:1.《国家职业标准规范情况统计表》
2.《行业标准清理情况统计表》
3.《本市或企业标准清理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八年五月十二日



